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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快递业务备案工作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件下载
  • 2008-09-01

  •   根据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(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)规定,省邮政管理局已经开始启动经营快递业务备案工作,省内从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2008年9月12日前办理备案手续。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中的“快递”是指“快速收寄、分发、运输、投递单独封装、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,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,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,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。”其范围包括快递、速递、速运、快件、特快、小件包裹等实际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企业。

      办理备案的快递企业应按规定向省邮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:(1)《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》一式两份;(2)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(3)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(关联单位)或营业网点名录;(4)经营生产场地证明及复印件(租房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);(5)快递业务详情单、服务承诺(服务种类、服务价格、营业时间、运递时限);(6)加盟代理协议、安全保障协议;(7)上年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。

      为保证各快递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,我局委托沈阳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中心进行核实,请各快递企业给予配合。

      快递企业在备案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与省邮政管理局联系。联系单位: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( 110003  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26号)。联系电话:024-31326002;024-31326005。传真:024-31326021。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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